案情介绍
2022年3月22日8时50分许,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某路最西侧机动车辆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南10米处,适遇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道路西侧非机动车辆道由西向东向机动车辆道内行驶筹备左转弯,刘某刹车向左避让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时,与其左后侧同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导致两辆二轮电动车损毁,刘某、李某受伤。发生事故时,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停放在事故发生地址西侧绿化带缺口处。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觉得该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没办法查清,形成缘由没办法断定。
刘某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成本共计3万余元。刘某觉得,孙某驾驶小型轿车忽然由道路西侧非机动车辆道由西向东向机动车辆道内行驶,致使其刹车向左避让,又与李某相撞。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停放在事故地址西侧绿化带缺口处,是乱停乱放,遮挡了孙某开车的视线,致使事故发生,且因为宋某汽车停放在事故地址西侧绿化带缺口处,占压了整个非机动车辆道,致使其与李某在非机动车辆道没办法通过,不能不选择机动车辆道行驶,因此,在各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刘某一纸诉状将孙某、宋某、李某及汽车投保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觉得,在公安机关没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据事故发生时的汽车性能、导致危险局面的成因、风险回避能力的大小、导致损害后果是什么原因等具体状况,断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依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刘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黄河路最西侧机动车辆道由北向南行驶,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其左侧同向沿机动车辆道行驶。行至事故地址时,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正从黄河路西侧绿化带缺口处从非机动车辆道向机动车辆道行驶,刘某遂紧急刹车并稍向左转向,与在其左后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接触碰撞并双双摔倒在地。事故发生时,宋某所有些小型轿车停放在事故地址西侧绿化带缺口处。
另,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觉得,原告刘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机动车辆道行驶,未遵守交通规则,应付事故发生负有相应责任,李某沿机动车辆道在刘某左后方同向行驶,且在刘某紧急刹车时,未维持肯定安全距离,导致双方碰撞倒地摔伤,亦应当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孙某驾驶小型汽车从非机动车辆道驶入机动车辆道时,未注意到直行而来的刘某,导致刘某紧急刹车避让,导致事故发生,故孙某对涉案事故发生亦负有肯定责任。宋某所有些小型汽车临时停放在事故地址处的绿化带缺口处,未依法停放在停车位,对从此处驶入机动车辆道的孙某在视线上导致影响,未注意到直行而来的刘某,故宋某对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酌定刘某、李某、孙某、宋某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比率分别为30%、30%、20%、20%。
一审判决作出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保持原判。